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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坝安全监测仪器报废标准
来源: | 作者:水利监测人张工 13990298835 | 发布时间: 2024-01-03 | 424 次浏览 | 分享到:
不可更换监测仪器
5.1.2.1主要考证资料缺失, 造成空间位置不详,或不能计算主要监测量的监测仪器应报废。
5.1.2.2安装埋设错误, 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,且监测结果不能代表被监测对象性态变化的监测仪器应报废。
5.1.2.3无过 范围限的仪器超过测量范围工作3个月,或有过范围限的仪器超出过范围限工作3个月,恢复至测量范围后,仪器输出信号明显异常的监测仪器应报废。
5.1.2.4历史数据分析反 映被测量值或被测物理量结果明显错误,或与工程实际状态显著不符的监测仪器应报废。
5.1.2.5现场检测确认, 极差大于4个电阻比的差动电阻式仪器应报废;频率不大于1000Hz极差大于4Hz或频率大于1000Hz极差大于6Hz的振弦式仪器应报废;极差大于15倍仪器分辨力的其他型式的监测仪器宜报废。
5.1.2.6多参数监测仪器 的主参数失效的仪器应报废。
5.1.2.7虽可运行, 但其系统误差有明显且持续增大趋势的监测仪器宜报废。
5.1.3经重新检验、 校准或测试不合格的可更换监测仪器应报废并更换。
5.1.4超过允许 使用年限的读数仪或数据自动采集设备,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报废申请。
 
5仪器报废条件
5.1 通用报废条件
5.1.1 一般条件
5.1.1.1选型不当, 不能正常发挥监测功能的监测仪器应报废。
5.1.1.2被毁坏且信号传输 线路或主要监测参数监测功能无法修复的监测仪器应报废。
5.1.1.3淘汰停产, 已无改造价值的监测仪器应报废。
5.1.1.4发生故障后,经维修或改造仍不满足规范要求的监测仪器应报废。
5.1.1.5因工程改(扩)建造成运行条件改变,不再适用且无法改造的监测仪器应报废。
5.1.1.6国家政策 规定报废的仪器应按相关政策执行。
5.1.2不可更换监测仪器
5.1.2.1主要考证资料缺失, 造成空间位置不详,或不能计算主要监测量的监测仪器应报废。
5.1.2.2安装埋设错误, 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,且监测结果不能代表被监测对象性态变化的监测仪器应报废。
5.1.2.3无过 范围限的仪器超过测量范围工作3个月,或有过范围限的仪器超出过范围限工作3个月,恢复至测量范围后,仪器输出信号明显异常的监测仪器应报废。
5.1.2.4历史数据分析反 映被测量值或被测物理量结果明显错误,或与工程实际状态显著不符的监测仪器应报废。
5.1.2.5现场检测确认, 极差大于4个电阻比的差动电阻式仪器应报废;频率不大于1000Hz极差大于4Hz或频率大于1000Hz极差大于6Hz的振弦式仪器应报废;极差大于15倍仪器分辨力的其他型式的监测仪器宜报废。